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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爱莲代表两会议案: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
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的几点建议:
一是坚持票据的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,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。统一现行票据法律、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,确立其适用的合理界限。在票据业务上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,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。同时,为控制法律风险,建立有关融资性票据的发行、监测等一系列配套制度。
二是增加规范票据涂销、空白票据及其补救等行为的规定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现实中票据涂销、空白票据及其补救等行为将大量出现,立法机关应及时改变票据立法不适应现实生活的现状,通过修法使这些行为得到有效规范,以维护票据流转秩序,保障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。
三是确立电子票据、票据影像及支付密码的合法地位。电子票据和票据影像虽有着不必随身携带和亲自保管、流转速度快、收款风险大大降低等优势,但其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络中实现的,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,其签章、防伪只能分别通过电子签名、支付密码等形式来实现,因此,必须通过修改现行票据法以明确电子签名、票据影像交换结算及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,将电子票据和票据影像纳入《票据法》规范与调整的范畴,确认票据电子化的合法性,鼓励并支持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发展。